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退休年齡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不能劃等號。
本案中,原告施某華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并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其誤工費是否計算在賠償項目之內應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來考慮,而不能機械地以年齡界定。
對此,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和把握:
第一,誤工費在法律的認定上并不受年齡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說,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勞動能力并從事有償勞動,其因遭受損害而誤工并減少了收入,就有權要求致害人賠償誤工費,而不論受害人是否超過退休年齡。
第二,誤工費在賠償?shù)挠嬎闵弦才c年齡無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見,誤工費在計算上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誤工并由此造成收入損失的角度進行計算的,與年齡并無直接關聯(lián)。
第三,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jù)。法定退休年齡是國家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而作出的規(guī)定,是國家對職工的一種待遇。從現(xiàn)實情況來看,廣大農民沒有退休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在耕種土地的同時,外出務工仍大量存在,在城鎮(zhèn)也有大量退休人員被返聘或者另行從事一定工作。
所以說,大多數(shù)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仍有一定的勞動能力。故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jù),既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也與現(xiàn)階段我國的實際用工狀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