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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李某等四人訴稱,2022年3月29日4時,其親屬陳某駕駛被告邱某的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沿溧陽市長深高速由西往東行駛至2141KM+89M處時,與王某駕駛的重型集裝廂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陳某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王某、陳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2022年9月6日,溧陽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原告的損失1294630元,由王某方賠償損失737315元,下余損失557315元由原告方自行承擔。
后原告方從本車的承保保險公司獲賠車上人員責任險200000元,但下欠357 315元應由雇主邱某承擔。
被告邱某則辯稱,原告方隱瞞了我方給死者購買的意外險,原告訴前已通過訴訟方式獲賠500000元意外保險金,共獲得賠償款700000元,已超過法院判決的損失,故原告的要求違反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邱某出資購買了車上人員險和駕乘安心意外險,其目的在于防范風險和減少己方的損失。
原告已領取邱某投保的駕乘安心意外險理賠金500000元,此理賠款應折抵邱某的賠償金,這與權利人不可重復受償的損失填平原則相符,同時也符合公平原則。
法院已判令事故相對方賠償737315元,原告剩余557315元的損失沒有獲賠,原告方通過兩份保險已經獲賠700000元,保險理賠數額已經超過法院認定的全部損失,故原告再要求邱某賠償 357315元,屬于獲利請求,與保險的填平損失原則相悖,且加重了邱某的負擔,有失公平。
遂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等四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在運輸行業,貨車車主為了降低風險,減少損失,盡可能購買多種保險,在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和發生財產損失后,以便能及時賠償。有的案件在受害人親屬獲侵權方賠償后,尚有部分損失需自行承擔。如果受害人親屬獲得了車主的保險理賠款,受害人所受損失已經填平,不能再起訴車主要求重復賠償,因為車主購買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風險,減少自己的損失。如還另主張車主賠償,請求獲利,則加重了車主的負擔,不利于保險功效的發揮和雇員權益的保護。本案車主雖然購買的是人身意外險并非雇主責任險,但是購買保險的目的是一致的,且保險賠償款亦給付了受害人親屬,該部分保險款折抵車主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更符合投保人的真實意愿。 |